两个事业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采购吗?
答:这不是“联合体”,而是“联合采购”。是由不同的采购人就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进行联合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最后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分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通过联合采购将零散的项目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实现带量采购和以量换价,不仅有利于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经济效益,还便于更好地归集具有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要求的采购需求,如通用软件、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
法律依据: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31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1号)
积极推进采购人联合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的采购人自愿联合,将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统一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采购绩效,降低采购成本。